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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今日轉發(fā)陳有西中央黨校司法改革文章

2009-06-05 23:44:57

.   [京衡網訊]在中央黨校6月1日發(fā)表陳有西司法改革文章后四天,6月5日新華網推薦全文轉發(fā)了該文。此前,中國共產黨新聞網、人民網、中國人民大學《中國選舉與治理網》、上海交大《理論前沿》、《胡耀邦研究網》均已經轉發(fā)該文。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9-06/05/content_11493017.htm 如何增進司法公信力 2009年06月05日 14:47:58  來源:新華網 新華網消息 最新一期《學習時報》“民主法治”欄目刊發(fā)了題為《如何增進司法公信力》的文章,現轉載如下:  如何增進司法公信力 □陳有西 今年五月份以來,連續(xù)出現了若干起普通事件演化為全國關注的輿情事件的事例。一是湖州女副市長因家庭糾紛跳樓自盡,網上對其的猜測和評價幾乎都是負面的。二是杭州胡斌的飆車撞人事故,網上高度放大其“富二代”、豪華車、沒人性的一面,對其系過失犯罪這一基本性質幾乎都忽略了,網上一片輿論幾乎欲殺之而后快。對按正常程序在處理事故的杭州交警也非議不斷。三是深圳機場女清潔工梁麗涉嫌盜竊旅客巨額金首飾被抓獲案,盡管警方已經開發(fā)布會公布其盜竊故意證據確鑿,網民在沒有弄清是故意盜竊還是拾得物侵占之時,就斷定其是無辜的,甚至違反法律規(guī)定認為當地警方應當放人。四是湖北巴東縣鄧玉嬌在娛樂城用刀殺死鎮(zhèn)政府招商辦主任鄧貴大案,網民在沒有到過現場、當地警方沒有偵查結論之前,斷定被殺者是貪官、淫棍,鄧是正當防衛(wèi)、當代烈女,連公安機關要為鄧作有無憂郁癥鑒定這一有利于鄧的行為,也被斥為“無恥”。 《上海商報》5月16日社評尖銳地指出:杭州的飆車撞人案、女清潔工梁麗涉嫌盜竊案,輿論的態(tài)度截然相反:對于撞人的飆車青年胡斌,雖系過失犯罪,許多人認為“不殺不足以平民憤”;對于梁麗,雖然是故意占有他人財物甚至是盜竊,且涉案金額巨大,人們仍然堅信她是無辜的。其分野,實際就是“有錢人”、還是“沒錢人”。體現了一種濃厚的仇富、仇官心態(tài)。社評還指出,兩種聲音所體現的問題意識是一樣的,這就是對公檢法部門能否依法公正辦案表示不信任。 仇官、仇富、不相信司法機關能夠公正行事,是近年愈演愈烈的一種社會情緒。這種情緒無論對于我們建立和諧社會,穩(wěn)定政治、經濟秩序,都是非常有害的。如果這只是個別網民的情緒,可以歸結為個人因素。如果是一種普遍的、長期的、已經形成固有定勢的情緒,那么這個問題的根源絕不是個人,而是因為體制、思維方式、治理結構出了問題。 概而言之,以下的一些事實引發(fā)并不斷加劇了社會對當前司法的不信任:一是“周老虎”、“躲貓貓”、“大學頂替門”等當地公權機關想掩蓋或不重視的事件,經過網民監(jiān)督轟炸確實起了作用,促進了真相的查明;二是官員腐敗越來越多,一起訴百分之百被判有罪、百分之百有情人、百分之百“教訓深刻”,固化了“無官不貪”的社會認識;三是司法腐敗案件的頻發(fā)。四是很多問題久而未決。這些問題已經存在多年,也一直試圖解決,但情況不但沒有好轉,反而在加劇。 那么,如何增進司法公信力?我們現在的國家司法機器是高效的、有效能的。是不是做到這一點就夠了?我覺得遠遠不夠。高效的司法機器固然重要,但軟實力,即要讓全體人民從內心感覺到、并認可國家司法的公正、權威、可信,才是關鍵的。那么,應當從何處著手去增進司法公信力? 第一,加快司法體制改革。司法體制改革的思路,已經有很多的設想,但如果不加快推進,如果不賦予法院最后裁決的權力,國家司法的權威就建立不起來,什么矛盾都會集中到政府身上累積起來,而不可能通過司法判決的終局性完全釋放掉。 第二,樹立法治的權威。雖然全民普法已經20多年了,“依法治國”也已經作為治國方略,但中國社會的法律信仰還沒有完全建立起來。百姓相信權力、相信上訪、相信哀求、相信清官的傳統(tǒng)觀念,還是根深蒂固。中國社會中權力實際上的無所不在,也在強化這種社會意識。百姓用一二年時間找法院訴訟解決不了的問題,領導一句話縣委書記就會在第二天把錢送上門來。法院判了四五次已經定案的案件,一個領導的批示就能夠完全重新來過。這些現象使中國百姓有事不是去找律師解釋規(guī)則(法律),而是去找權力(一級一級找,直到找到他們認為能夠滿足自己訴求的“清官”)。久而久之,法院就成了缺乏公信力和終局權威的機構。 第三,確立法律的穩(wěn)定效能。“依法治國”、“有法必依”,必然要犧牲一時一地的變通和通融,絕對不能把社會情緒作為法院判案的標準。我國司法改革之所以躊躇不前,這個法理原則沒有搞明白是主要原因。表面上好象很有群眾觀點、很尊重群眾、根據民情不斷修正司法行為,實際上破壞了一個國家長期恒定的法律標準。真正損害的是百姓的法律信仰和國家的法治秩序,最終受害的還是人民。因為人無信不立,國無法不穩(wěn)。以尊重民意的良好愿望始,以損害人民的結果終。這一哲理內涵,現在都被短期行為觀念掩蓋著。公捕大會、游街示眾、運動式司法今年來在各省死灰復燃,公然無視我國《刑法》已經規(guī)定的“無罪推定”、“罪刑法定”、“法院判決后才能確定有罪”的法律原則,證明了這種習慣思維的根深蒂固。 第四,改革法官的產生方式。法官為什么會出問題?原因很簡單,我們是一直在選聽話的人當法官、而不是把正直正派當作首要標準?!奥犜挕焙汀罢薄北旧硎敲艿摹R驗樗痉ǖ墓?,就在于他的公開審判查明真相、適用早已既定的法律。要選擇能夠“舍身護法”的人去當法官,一個國家才會有穩(wěn)定的法制秩序。以聽話作為法官標準,只能選出一群執(zhí)行權力的公務員,而不可能建立一支守護國家法律尊嚴的法官隊伍。 第五,嚴懲法官腐敗,實行精簡、高薪、終身制、零容忍。法官職業(yè)的特殊性,要求對法官必須實行特別嚴格的要求。對其腐敗行為必須實行零容忍。一發(fā)現廉潔問題,立即清除出法官隊伍。與此相應,法官應當高待遇、濃縮精編、無過錯只要體力智能健全就一直任職。這不是特殊化和司法獨立,而是人類對社會穩(wěn)定機制的長期探索經驗的結晶。對中國地方法院的法官,應當實行易地任職制,由最高法院掌握調配,數年一換。法官必須專業(yè)化、職業(yè)化。保障其在任何環(huán)境下都能夠客觀、公允、超脫地執(zhí)行國家法律,履行《憲法》賦予的法院獨立審判的職能。 第六,以司法終局效力養(yǎng)成社會對法治的信賴和信仰。要讓全社會都養(yǎng)成一種觀念:社會矛盾的最后解決方式都是司法;司法判決的錯誤也只有用司法公開審判的機制去糾錯,而不是靠有權的“清官”的干預去糾正。與此同時,大力加強法院的公正、公平、透明、高效。讓人民群眾真正信服司法的公正性。法院再審機制也要設定終局規(guī)則,不能一味遷就。 第七,改變官方媒體行為模式,樹立官方信息信譽。值得欣喜的是,在一次次的輿情事件教訓中,我國公權力機構和官方媒體已經越來越成熟地開始適應信息社會的特征,及時、多元、滾動式地向社會不斷公布每一事件的真相,迅速地解除了群眾的疑慮,使司法能夠相對超脫地按事件的本來面目進行裁斷。司法公信力只有在社會對媒體報道的誠信度有了信任之后,才能夠實現。虛假報導、遏制報導、操縱報導,破壞的不只是媒體信譽,同時也會破壞司法信譽。因為公開審判、社會公平都要通過現代傳媒進行傳導。如果這種傳導是失真的,人民就不可能相信事件的真相和事件處理結果是符合公平正義的。 社會的管理和治理,是一門科學。司法效能的構建、司法權威的樹立、對國家長治久安的作用,是許多發(fā)達國家已經長期檢驗后得出的科學結論。近年來迅速暴露出來的社會問題和社會情緒,以及信息社會背景下的進一步發(fā)展趨勢,需要我們真正清醒起來、重視起來,刻不容緩地推進我國依法治國、依憲治國的改革進程。努力加強國家法治的權威,在人民當中增進國家司法的公信力,以真正實現長期穩(wěn)定的社會和諧。 【打印】 【糾錯】 【評論】 【主編信箱】 (責任編輯: 熊紅祥 )